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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公司欠永春公司的10万元货款已过诉讼时效,对此知情的于某仍然为长丰公司提供保证,且未约定保证方式。后来,永春公司将长丰公司诉至法院,长丰公司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随后,永春公司又将于某诉至法院,请求于某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于某的保证为连带保证
  • 由于长丰公司和永春公司的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作为从债务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已经经过
  • 于某应当对永春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于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长丰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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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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