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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大风”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大风”商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甲公司依法享有优先权,并可自行办理商标注册事宜
  • 如甲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被我国商标局驳回,则其商标在A国的商标注册也应当被宣告无效
  • 如甲公司的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甲公司可以对该商标做广告和宣传
  • 如甲公司拟将已经注册的“大风”商标更改为蓝旗商标,则需要提交商标注册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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