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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等人的行为仍触犯爆炸罪
  • 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属于想象竞合
  • 爆炸行为亦可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 对事实三应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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