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一 » 201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0584 题目内容及评论
30584#
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霍甲9000两
  • 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
  • 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
  • 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
  
本题有 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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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吃饭靠两平 发表于 2018-3-29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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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吃饭靠两平 发表于 2018-3-29 13:24
Ж
1 # jxncxzy 发表于 2017-3-20 13:38
宋朝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并承认遗腹子和亲生子的同等继承权。南宋又规定了户绝继承,即无男子继承的规定,分为(1)立继:即夫亡妻在,立继从妻;(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长亲属。其中在室女享有3/4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财产继承权。出嫁女享有1/3财产继承权,继子1/3财产继承权,1/3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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