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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67#
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 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 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 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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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Gatelbl 发表于 2018-9-22 09:31
民事生活习惯依赖
2 # dazhiruoyu8282 发表于 2017-6-11 08:52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1 # dazhiruoyu8282 发表于 2017-4-9 20:59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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