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1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0454 题目内容及评论
30454#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对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拒绝公开。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甲公司应先向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 工商局应当对拒绝公开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 本案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 因相关信息不属政府信息,拒绝公开合法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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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HZZXZQH 发表于 2017-8-3 09:49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 # HZZXZQH 发表于 2017-8-3 09:49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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