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0362 题目内容及评论
30362#
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 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 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 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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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woshizx007 发表于 2019-8-24 16:22
D不属于反证,但也不属于本证,解析有误
1 # libr1989 发表于 2017-11-23 15:45
选项A错误。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对借款事实而言,属于间接证据,而非直接证据。
  选项B正确。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短信中仅有借款“账号”信息,属于间接证据。
  选项C错误。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
  选项D错误。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本证,而非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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