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本题中,甲、乙决定将合伙企业的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不属于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按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一般决议程序办理即可。《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题中,甲、乙决定将合伙企业的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因为表决人数已经超过了全体合伙人的半数,故甲、乙有权决定将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甲、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