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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32#
[2015年]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 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 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 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 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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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razybachelor 发表于 2017-6-19 16:04
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甲、乙组成了一个家庭,乙和甲都是家庭成员,因此甲属于虐待罪的主体。
1 # 夏天一朵云 发表于 2017-4-21 13:37
本案中,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甲、乙组成了一个家庭,乙和甲都是家庭成员,因此甲属于虐待罪的主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因此,甲拒绝抚养年幼的丙,可能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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