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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24#
[2015年]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 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 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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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剑神西门吹雪 发表于 2019-4-10 16:27
审题: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
3 # bbsuser 发表于 2017-5-1 16:21
Fox-Fox-Fox 2017-3-19 23:03
寻衅滋事主观上要求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也就是无缘由,但甲于胡某系仇人,...
1、“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实际上是没有具体意义的,行为人是否有此动机在实践中难以判断
2、即使没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的动机,行为人的行为也可能严重侵犯了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也完全可以从客观上判断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3、对于刑事犯罪应该秉承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原则。不能因为行为人没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的动机就否认其有寻衅滋事的客观事实。
2 # Margen 发表于 2017-4-14 08:07
Fox-Fox-Fox 2017-3-19 23:03
寻衅滋事主观上要求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也就是无缘由,但甲于胡某系仇人,...
你说的有道理。感觉答案有点牵强。
1 # Fox-Fox-Fox 发表于 2017-3-19 23:03
寻衅滋事主观上要求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也就是无缘由,但甲于胡某系仇人,应该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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