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 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 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寻衅滋事主观上要求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也就是无缘由,但甲于胡某系仇人,...
2、即使没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的动机,行为人的行为也可能严重侵犯了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也完全可以从客观上判断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3、对于刑事犯罪应该秉承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原则。不能因为行为人没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的动机就否认其有寻衅滋事的客观事实。
寻衅滋事主观上要求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也就是无缘由,但甲于胡某系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