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错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但此种约定不得...
疑问1:
《合同法》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但本题的道德义务在哪里?文中并未说妻甲生活困难,也未说妻甲对爷爷曾有过道义帮助,爷爷赠金条与孙儿也不是一般人认知中的“道德义务”。
疑问2:
赠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可以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吗?!那几乎大部分合同都与赠与合同有竞合。例如:A唱歌作为赠与合同的附生效条件,当A在B的商铺门口唱一首歌后,B赠与A一定的金钱。
疑问3:
即使认定“妻甲生下儿子”的行为可以作为赠与合同的附条件,可是该条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我斗胆用另一种方式描述该赠与合同:“如妻甲不打胎,令胎儿产下的,爷爷愿赠与胎儿十根金条。”
盖因“生下胎儿”必定包含着“不打胎”的要求,而胎儿是母亲的身体一部分,对身体的处置可以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否??
选项B正确。甲、乙之间的协议为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孩子已出生,说明条件成就,乙应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赠与义务,而不得拒绝赠与。
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甲不存在上述可撤销赠与的法定行为。因此,就已经交付的八根金条,乙不得要求退回。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甲、乙签订的赠与协议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不能撤销。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❷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