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5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8773 题目内容及评论
28773#
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 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 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 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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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magtm 发表于 2018-3-7 14:59
7 # 2795183820 发表于 2017-12-28 17:20
呵呵,出这道的人脑子有包吧,
6 # wozzie 发表于 2017-12-8 11:04
libr1989 2017-11-26 19:06
选项A错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但此种约定不得...

疑问1:
《合同法》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但本题的道德义务在哪里?文中并未说妻甲生活困难,也未说妻甲对爷爷曾有过道义帮助,爷爷赠金条与孙儿也不是一般人认知中的“道德义务”。

疑问2:
赠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可以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吗?!那几乎大部分合同都与赠与合同有竞合。例如:A唱歌作为赠与合同的附生效条件,当A在B的商铺门口唱一首歌后,B赠与A一定的金钱。

疑问3:
即使认定“妻甲生下儿子”的行为可以作为赠与合同的附条件,可是该条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我斗胆用另一种方式描述该赠与合同:“如妻甲不打胎,令胎儿产下的,爷爷愿赠与胎儿十根金条。”
盖因“生下胎儿”必定包含着“不打胎”的要求,而胎儿是母亲的身体一部分,对身体的处置可以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否??
5 # libr1989 发表于 2017-11-26 19:06
选项A错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但此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协议为附条件的利益第三人协议。该协议的当事人是甲和乙,而非胎儿,胎儿仅为受益方。因此,该协议有效。
  选项B正确。甲、乙之间的协议为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孩子已出生,说明条件成就,乙应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赠与义务,而不得拒绝赠与。
  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甲不存在上述可撤销赠与的法定行为。因此,就已经交付的八根金条,乙不得要求退回。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甲、乙签订的赠与协议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不能撤销。
4 # 风行甲 发表于 2017-8-11 17:12
3 # zxf9898 发表于 2017-4-7 12:23
乙和甲之间成立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孩子一出生条件就成就,合同生效。出生后的孩子是利益第三人。参见《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❷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 w6821108 发表于 2016-5-12 10:08
保护善良人
1 # 墨丿轩 发表于 2016-3-30 21:08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未交付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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