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5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8754 题目内容及评论
28754#
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 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
  • 允许蒋勇出庭作证
  • 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
  • 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17
7
4
详细评论内容
2 # libr1989 发表于 2017-11-27 14:42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该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 # 法眼昊哥 发表于 2016-7-7 15:00
不得作证不等于不得出庭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