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5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8743 题目内容及评论
28743#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 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 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 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本题有 10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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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libr1989 发表于 2017-11-27 15:03
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李某为善意拾得人,其在返还不当得利时遵循以下规则:所获利益大于损失时,返还时以损失为限,所获利益小于损失时,返还时以所获利益为限。

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李某在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时,可以扣除其支出的必要费用。

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李某没有侵占电脑的意思,对电脑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选项D正确。《民通意见》第九十四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据此可知,如果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9 # zxf9898 发表于 2017-4-7 17:29
老钟认为C选项是可以异议的:当所有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竞合时,所有权优先。但这种观点并没有成为通说。
8 # dasheng007 发表于 2016-10-12 15:55
C. 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这里区分所有权人身份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有什么理论上或实务中的意义吗?
7 # dazhiruoyu8282 发表于 2016-10-3 11:25
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由此推断为善意
6 # dazhiruoyu8282 发表于 2016-10-2 22:33
答案应为CD
5 # dazhiruoyu8282 发表于 2016-10-2 22:06
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继续占有为恶意占有
4 # 340299774 发表于 2016-8-23 22:16
B项根据物权法第243条,恶意无权占有人无权请求支付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1条与物权法第243条相冲突,后法优于先法,适用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B项错误。
3 # wohaoxingfu 发表于 2016-8-10 00:40
都拿去租了还是善意占有人我也是醉了
2 # 赚钱ing 发表于 2016-5-31 19:55
1 # 13657047945 发表于 2016-5-29 17:45
李某是善于占有人,还返原物时,可以扣除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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