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5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8741 题目内容及评论
28741#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 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 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 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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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marine__cn 发表于 2018-9-15 15:19
A选项错误,甲乙“以企业名义委托...”属于无权代理,不属于无权处分,故错误。
5 # libr1989 发表于 2017-11-27 15:09
选项A错误。乙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合伙企业,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是乙,乙出卖房屋属于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
  选项B正确。乙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房屋过户至了丁名下,丁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选项C错误。丁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
  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违反协议的约定,应对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4 # xinzhizhu8810 发表于 2017-7-1 15:55
其实A,应该理解成,有条件的有权处分吧。。就是其他人也要同意才行。
3 # 孜孜以倦 发表于 2016-7-27 17:56
为什么不选A?
2 # 法眼昊哥 发表于 2016-7-7 20:45
解析牵强
1 # wfsmzj 发表于 2016-5-6 00:49
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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