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规定是
1、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或者不应
立案而立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
2、公安机关应当在 7 日内说理。
3、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
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4、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
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
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5、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
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6、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检
察院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