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一 » 2015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8544 题目内容及评论
28544#
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
  • 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
  • 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7
15
2
详细评论内容
6 # 小马哥过司考 发表于 2017-2-17 16:41
赞同二楼的说法
5 # 南鹿 发表于 2017-1-2 17:45
选项A错误。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本案中,法院判决是法律行为,所以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于法律行为引起的。
  选项B错误。生育权究竟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如果将生育权视为夫妻之间的身份权,纳入配偶权的范畴,则意味着生育权是一种相对权。
  选项C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据此可知,我国已经明确规定对于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不予支持,从王某的角度来讲,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对腹中怀孕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张某生育权的伤害。张某的诉求并不违反“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相反,正是因为其权利未受到侵害,请求才未得到支持。
  选项D正确。概括性表述如“等”、“其他方式”、“其他方法”、“其他手段”等,其立法语言的概括性,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4 # ccccc柠檬 发表于 2016-9-15 00:26
婚姻关系消灭时因为法院的判决离婚,所以应该是是法律事件。解析尽然说是应为妻子的堕胎。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堕胎可以让婚姻关系消灭,离婚就不用去法院了!
3 # HI格尔 发表于 2016-9-10 09:37
HI格尔 <span title="2016-9-10 09:34">1&nbsp;分钟前</span>
婚姻关系消灭时因为法院的判决离婚,所以应该是是法律事件。解析尽然说是应为妻子的...
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行为引起的更合理,学法的答案是不是该标准一点
2 # HI格尔 发表于 2016-9-10 09:34
婚姻关系消灭时因为法院的判决离婚,所以应该是是法律事件。解析尽然说是应为妻子的堕胎。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堕胎可以让婚姻关系消灭,离婚就不用去法院了!
1 # hetunan 发表于 2016-9-9 22:25
“本题中,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只能向其妻子主张,属于相对权”,笑掉全世界人民的大牙!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