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
- 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
- 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选项B错误。生育权究竟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如果将生育权视为夫妻之间的身份权,纳入配偶权的范畴,则意味着生育权是一种相对权。
选项C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据此可知,我国已经明确规定对于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不予支持,从王某的角度来讲,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对腹中怀孕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张某生育权的伤害。张某的诉求并不违反“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相反,正是因为其权利未受到侵害,请求才未得到支持。
选项D正确。概括性表述如“等”、“其他方式”、“其他方法”、“其他手段”等,其立法语言的概括性,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婚姻关系消灭时因为法院的判决离婚,所以应该是是法律事件。解析尽然说是应为妻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