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7509 题目内容及评论
27509#
18.乙(16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乙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乙忘带身份证,借用老乡甲的身份证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乙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甲保管银行卡。数月后,甲持该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万余元现金,拒不退还。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
  • 信用卡诈骗罪
  • 诈骗罪
  • 盗窃罪(间接正犯)
  • 侵占罪
  
本题有 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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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中小丑 发表于 2017-6-21 16:50
保管银行卡又不是保管钱,何况从自己账号拿钱最多成立债权
6 # 340299774 发表于 2016-9-20 00:17
这题不同于盗窃他人储蓄卡并使用的,这题是使用自己的储蓄卡,如果连自己的储蓄卡(并无依法并法院冻结的情形)都不能自由使用,那该法就已然侵犯了公民的自由了,同时也使得法的可预测性得不到保障。
5 # 340299774 发表于 2016-9-20 00:10
如果该题把工资改成其他的,我不敢否认是盗窃,但它偏偏就是工资。工资是现金,是货币,货币是非常特殊的东西,占有即所有。事实一:该账户就是甲的;事实二:那钱就在甲账户中;事实三:甲取自己账户上的自己所有(占有即所有)的现金。根据这三个事实,这题就是普通的民事案件,如果数额巨大,需要入刑的话,也最多为侵占(根据甲乙之间的代管协议)。说是盗窃,涉嫌主观归罪。
4 # 18047595357 发表于 2016-6-12 00:50
3 # 小郤 发表于 2016-6-11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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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薪松同学 发表于 2015-12-17 16:00
银行当然占有现金,焦点在于甲还是乙占有债权?甲占有,则为侵占;乙占有,则为盗窃。
1 # lxcbn 发表于 2015-7-9 17:15
由正当占有转变为非法占有,定侵占罪
0 # iiincense 发表于 2015-6-6 19:59
选项A错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本题中,甲使用的是以本人的名义开设的信用卡,不属冒用他人信用卡,也不属以另外三种方式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选项B错误。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从而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题中,是乙主动将信用卡交给甲保管的,对于乙来讲,甲不存在欺诈。另外,该信用卡是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柜台向甲交付钱款的行为完全符合相关业务规则,也不存在受骗的因素。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

选项C错误。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本题中,该银行卡一直由甲保管,并未侵害乙的占有,不构成盗窃罪。

选项D正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中,乙将信用卡交给甲保管后,信用卡以及信用卡中的财产都在甲的保管之下,甲将信用卡中的钱财据为己有,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1 # vomattor 发表于 2014-11-24 17:45
D项:《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的行为方式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合法占有了他人所有的财物,并且实施了占有变为所有的行为。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在题干中,乙是银行卡及1万元现金的实际所有人,甲对银行卡的保管属于合法的占有,由于银行卡是以甲的名义办理,所以甲具有办理密码挂失等功能的权利,所以在观念上可推知对卡内的一万元也是合法的占有,甲其后去银行取1万元现金的行为,是一种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侵犯了乙对这1万元的所有权,所以甲构成侵占罪。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169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然后这张信用卡是用甲的身份证件进行办理的,对第三人来说,这张银行卡就是甲的银行卡,所以甲不存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其行为也不符合其他行为构成,故甲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以,A项错误。
B项: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从而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甲所使用的银行卡是用其本人的身份证明办理的,对第三人来说,这张银行卡就是甲的银行卡,所以银行柜台并不是陷于认识错误才将钱取给甲的,所以甲不构成诈骗罪。所以,B项错误。
C项:盗窃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换言之便是要求盗窃罪侵夺的财物应是他人所占有的财物。然而如上所述,甲已合法地实际占有这张银行卡并在观念上占有了属于乙的1万元,所以甲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甲不构成盗窃罪。所以,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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