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B错误。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从而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题中,是乙主动将信用卡交给甲保管的,对于乙来讲,甲不存在欺诈。另外,该信用卡是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柜台向甲交付钱款的行为完全符合相关业务规则,也不存在受骗的因素。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
选项C错误。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本题中,该银行卡一直由甲保管,并未侵害乙的占有,不构成盗窃罪。
选项D正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中,乙将信用卡交给甲保管后,信用卡以及信用卡中的财产都在甲的保管之下,甲将信用卡中的钱财据为己有,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的行为方式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合法占有了他人所有的财物,并且实施了占有变为所有的行为。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在题干中,乙是银行卡及1万元现金的实际所有人,甲对银行卡的保管属于合法的占有,由于银行卡是以甲的名义办理,所以甲具有办理密码挂失等功能的权利,所以在观念上可推知对卡内的一万元也是合法的占有,甲其后去银行取1万元现金的行为,是一种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侵犯了乙对这1万元的所有权,所以甲构成侵占罪。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169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然后这张信用卡是用甲的身份证件进行办理的,对第三人来说,这张银行卡就是甲的银行卡,所以甲不存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其行为也不符合其他行为构成,故甲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以,A项错误。
B项: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从而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甲所使用的银行卡是用其本人的身份证明办理的,对第三人来说,这张银行卡就是甲的银行卡,所以银行柜台并不是陷于认识错误才将钱取给甲的,所以甲不构成诈骗罪。所以,B项错误。
C项:盗窃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换言之便是要求盗窃罪侵夺的财物应是他人所占有的财物。然而如上所述,甲已合法地实际占有这张银行卡并在观念上占有了属于乙的1万元,所以甲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甲不构成盗窃罪。所以,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