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仅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而不是由院长签发强制令强制其出庭。A项表述与法条不符,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第2款:“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故鉴定人未出庭的,法院不需要中止审理。所以,B项错误。
D项: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的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在英美国家将证人分为“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允许专家证人基于专业知识提供意见证据,而普通人则只能陈述他们所知道的第一手资料,并且只能就事实提供证言。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所以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因其具有的特殊性,在审查和认定时,不受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制。所以,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