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对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 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 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 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两个月就还了,为什么还是犯罪呢?
选项A、B说法错误。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公款1.2万元,应对这个行为进行总体评价,认定为一个挪用行为,若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会导致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侵害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而得不到惩罚的不公正的结果出现,因此不能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同时,由于甲的行为活动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因此如果认定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将导致不公正。
选项C说法错误。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营利活动,而不是非法活动。
选项D说法正确。甲参与赌博的行为属于非法活动,其目的是希望通过赌博行为获取利益,具有一定的营利的性质,为了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对甲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