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7414 题目内容及评论
27414#
1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 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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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xiaobailalala 发表于 2019-5-19 12:24
2ΥΥΥΥa
4 # nnsfks2017 发表于 2017-8-26 00:00
D为何没解析?
3 # 啊涛! 发表于 2016-6-16 10:45
е
2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4-8 22:39
个人理解:
为什么乙公司不能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因为作为先履行的一方,甲公司虽然迟延履行了义务,但毕竟已经履行完毕义务了,乙公司也就不能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了。
1 # 123东东123 发表于 2015-2-25 17:00
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应预付前两笔款项,然后乙交货,甲的履行顺序在先,但在第二笔款支付前,乙单方要求提价,甲有理由相信若自己拒绝,乙完全可能不向甲履行,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第二笔款项的支付,对于迟延支付第二笔货款不构成违约。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乙公司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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