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7406 题目内容及评论
27406#
20.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 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 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 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15
5
3
详细评论内容
4 # davidchi777 发表于 2016-1-11 12:48
B\C~都是“只能”!!!
3 # sheavyea 发表于 2016-1-8 11:08
①甲为了自己利益,兼为了乙丙的利益实施管理,仍可在为乙丙利益的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A错误
②甲、乙间以及甲、丙间均成立无因管理债权,B、C错误
③甲客观上管理了A公司事务,但一般而言,甲管理之时欠缺为A公司管理的意思,救火时想不到那么多,因此甲与A公司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故D选项正确。
2 # liguoyan198539 发表于 2015-6-30 13:06
选项D正确。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此要件要求管理人的管理以为他人谋利为目的。本题中,甲并不知道此房屋投有保险,一般人也不会想到该房投有保险,不能推定其有为保险公司管理的主观意思,因此甲欠缺为A公司利益管理的主观要件,不构成对A公司的无因管理。
1 # 123东东123 发表于 2015-2-25 21:38
选项A错误。根据民法相关理论,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而管理的,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选项B、C错误。《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甲有权依据无因管理向受益人主张医疗费赔偿,而本题中的受益人包括乙和丙。

选项D正确。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此要件要求管理人的管理以为他人谋利为目的。本题中,甲并不知道此房屋投有保险,一般人也不会想到该房投有保险,不能推定其有为保险公司管理的主观意思,因此甲欠缺为A公司利益管理的主观要件,不构成对A公司的无因管理。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