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7380 题目内容及评论
27380#
46.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
  • 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
  • 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 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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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3东东123 发表于 2015-2-27 15:46
选项A错误。《民诉意见》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选项C错误。陈某提出"借款已归还",该异议构成有效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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