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六章 票据法 » 商法 » #2707 题目内容及评论
2707#
李明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赵万,保证人为王风,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8年12月10日。赵方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兰,丁兰再背书转让给张月,1998年12月10日,张月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有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包括:
  • 李明
  • 赵万
  • 王风
  • 丁兰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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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6-6 10:19
liuhao123 2011年07月14日 11:02:24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了...
3 # 陈志 发表于 2012-12-18 17:09
赵万是被背书人,赵方才是背书人,,,俩人
2 # 我爱亚亚 发表于 2011-8-1 14:58
保证人是保证人,债务人是债务人,名称不一样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7-14 11:02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了(1、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2、承竞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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