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六章 票据法 » 商法 » #2666 题目内容及评论
2666#
请判断下列哪些关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效力的表述符合法律规定?
  •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该票据无效
  •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的签章同时失效
  •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对变造票据不负责任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20
1
0
详细评论内容
1 # 瑞气凌天 发表于 2011-11-12 20:12
第十四条 【真实原则】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