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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22#
中国公民李某与其外国妻子雪莉因家庭暴力问题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李某委托夏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法院可以向夏律师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行为有效
  • 虽然李某已经委托了代理人,但若没有特殊情况,仍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 如果雪莉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公民
  • 虽然授权委托书中写明了“全权代理”,夏律师也不可以代为进行和解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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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9-1 19:4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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