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 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 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 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信用证欺诈:受益人(卖方)伪造单据或提交记载内容虚假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抵押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不可以要求银行停止支付情形: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经按照开证行的旨意,善意的进行了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对票据进行了善意的承兑;保兑行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义务;议付行善意的进行了议付。
1)开证行无义务联系买方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2)开证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申请人接受不符点;
3)如果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也是可以拒绝付款的。
注:是否付款,是由银行决定的。
信用证欺诈:受益人(卖方)伪造单据或提交记载内容虚假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抵押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不可以要求银行停止支付情形: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经按照开证行的旨意,善意的进行了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对票据进行了善意的承兑;保兑行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义务;议付行善意的进行了议付。
信用证欺诈:受益人(卖方)伪造单据或提交记载内容虚假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抵押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不可以要求银行停止支付情形: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经按照开证行的旨意,善意的进行了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对票据进行了善意的承兑;保兑行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义务;议付行善意的进行了议付。
信用证欺诈:受益人(卖方)伪造单据或提交记载内容虚假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抵押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不可以要求银行停止支付情形: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经按照开证行的旨意,善意的进行了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对票据进行了善意的承兑;保兑行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义务;议付行善意的进行了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