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 叶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叶某对强制医疗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 郭某的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对决定只能复议。
对决定只能复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检察院抗诉编辑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上下级检察院共同完成的诉讼行为,下级检察院受上级领导,制约)
第二种是再审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错误,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审批监督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种监督的主要形式就是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发现错误提出抗诉,从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使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在再审中得以纠正。但这种抗诉的范围则受到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有错的判决、裁定均能抗诉。能抗诉的理由局限在民诉法第185条的四种情形内。另外,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能否提起抗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仅指明了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