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13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6025 题目内容及评论
26025#
[13年司考真题卷二第89题]: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关于事实四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处置现场的警察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题有 1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13
3
19
详细评论内容
12 # nnsfks2017 发表于 2017-8-17 05:33
难道就没有因果关系了吗?还是急救人员有
11 # 飘飘雪花 发表于 2015-8-27 14:34
无证驾驶本身不就是最大的过错么,难道算上略有超速,这个就可以算是小小过失么!
10 # gengxin168 发表于 2014-9-14 10:27
amor1219 2014-6-24 10:14
A、甲不撞乙,乙能死么,没有因果关系吗?即使不知道乙是甲撞死的还是丙的后行为致死...
甲丙不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先前行为,与承继的共犯不同
9 # 明白了 发表于 2014-9-5 21:56
这tm搁哪粘贴过来的,乱发。。。
sker7815 <span title="2014-9-5 11:01">10&nbsp;小时前</span>
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学主流观点认为,犯罪人自己妨害作证,只要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
8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9-5 11:01
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学主流观点认为,犯罪人自己妨害作证,只要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严重侵犯证人权利的手段,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当以妨害作证罪处理。

  选项B说法错误。包庇罪是事后帮助犯,是犯罪人以外的人包庇犯罪分子,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不包括犯罪分子。理论上认为,对犯罪分子本人不定包庇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选项C说法错误。成立教唆未遂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而也就不构成教唆未遂。

  选项D说法错误。丁既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也不构成包庇罪。因此,无所谓择一重罪处罚的问题。
7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9-5 10:59
选项A、B说法错误。由于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因而存在多种可能性:如果甲的撞击只是使乙遭受非致命伤,乙是因为受到丙的撞击而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甲撞击以后,丙撞击之前,乙就已经死亡,那么丙的撞击与乙的死亡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刑事诉讼的证明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本案由于证据不足,以上两种情况都无法排除。刑事诉讼在事实不清时,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应当做有利于被告的处理:有罪、无罪不清的,按无罪处理;重罪、轻罪不清的,按轻罪处理,因此,应当认定甲、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都不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C说法错误。从题目所给的信息来看,交警在处置现场过程中没有不当之处,因此,交警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选项D说法错误。乙没有驾驶资格,事发时只是略有超速,因而其虽然存在过错,但过错不严重。相反,与其撞击的甲超速行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与乙驾驶的车辆发生激烈撞击,导致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由此可见,甲的过错非常严重。与乙撞击的丙严重醉酒,并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致丙受重伤。由此可见,丙的过错也非常严重。因而应认为,甲、丙的撞击阻断了乙自己的轻微过错与其死亡的因果关系。
6 # 芥末流年 发表于 2014-9-4 16:12
甲的肇事行为发生后,一般人无法预料的丙的危险驾驶行为介入进来,最终乙死亡。对甲而言,有两种可能性:一,乙死于甲的肇事,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二,乙死于丙的危险驾驶引起的交通肇事,则介入因素隔断甲应当行为与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甲不再为乙的死亡承担责任。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可能性,依据“存疑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论”原则,推定甲的肇事与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同样的道理,对丙而言,也是两种可能性,包含乙的死亡和自己无关的情况。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丙有利的推论就是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警察尽到自己的职责,自然与结果无因果关系。乙即使对于第一次撞击有因果力,对于第二次撞击也没有因果力。所以在判断乙的行为与自己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时,同样采纳上述的原则,得出乙的行为和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
5 # 诱惑VS原则 发表于 2014-8-28 18:39
怎么不是重叠因果关系?
4 # amor1219 发表于 2014-6-24 10:16
D项,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说明本人也有过失,这个过失和乙死亡之间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吧
3 # amor1219 发表于 2014-6-24 10:14
A、甲不撞乙,乙能死么,没有因果关系吗?即使不知道乙是甲撞死的还是丙的后行为致死,我觉得都应该有因果关系吧。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