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处置现场的警察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A、甲不撞乙,乙能死么,没有因果关系吗?即使不知道乙是甲撞死的还是丙的后行为致死...
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学主流观点认为,犯罪人自己妨害作证,只要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
选项B说法错误。包庇罪是事后帮助犯,是犯罪人以外的人包庇犯罪分子,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不包括犯罪分子。理论上认为,对犯罪分子本人不定包庇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选项C说法错误。成立教唆未遂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而也就不构成教唆未遂。
选项D说法错误。丁既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也不构成包庇罪。因此,无所谓择一重罪处罚的问题。
选项C说法错误。从题目所给的信息来看,交警在处置现场过程中没有不当之处,因此,交警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选项D说法错误。乙没有驾驶资格,事发时只是略有超速,因而其虽然存在过错,但过错不严重。相反,与其撞击的甲超速行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与乙驾驶的车辆发生激烈撞击,导致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由此可见,甲的过错非常严重。与乙撞击的丙严重醉酒,并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致丙受重伤。由此可见,丙的过错也非常严重。因而应认为,甲、丙的撞击阻断了乙自己的轻微过错与其死亡的因果关系。
警察尽到自己的职责,自然与结果无因果关系。乙即使对于第一次撞击有因果力,对于第二次撞击也没有因果力。所以在判断乙的行为与自己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时,同样采纳上述的原则,得出乙的行为和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