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二:郑某是否属于无权的间接占有人?郑某基于承揽合同将手表放在朱某处维修,属于间接无权占有人。虽然朱某成立留置权,但留置权人的占有仍然是他主占有,并不消灭郑某的间接占有,因此郑某构成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综上,1.张某不可向朱某返还手表,因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向无权占有人请求,而朱某是有权占有人。
2.张某可向郑某返还原物,因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向无权占有人请求时,这里的无权占有人包括无权间接占有人。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 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据此可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遗 失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所有权人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但理论上通说认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的对象是现实占有人。本案中的现实占有人是朱某,李某、王某与郑 某都不是遗失物的现实占人。因此,张某只能请求朱某返还手表,请求李某、王某、郑某返还手表的话,将无法实现目的。
答案D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 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据此可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遗 失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所有权人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但理论上通说认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的对象是现实占有人。本案中的现实占有人是朱某,李某、王某与郑 某都不是遗失物的现实占人。因此,张某只能请求朱某返还手表,请求李某、王某、郑某返还手表的话,将无法实现目的。
答案D
谁告诉你朱某留置了,别一看见说纠纷就留置,题目里没有明确说被留置了就别发挥主观...
争议题。
钟秀勇观点如下:
AB没什么好说,两人都因买卖合同导致占有的终局性...
谢谢啦,正在纠结这道理的答案跟老钟讲的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不一致呢
这地方不适用除斥期间么? 遗失物拾得2年后,所有权转化为国家,相对人可以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