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 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 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本题中,汪某对公司债权人乙公司承担责任,具有双重含义:
(1)在汪某与甲公司之间,属于汪某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2)在甲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之间,属于甲公司清偿对外债务的行为。
就股东出资而言,汪某补缴出资的行为完全合法,其通过清偿甲公司对外债务的方式完成出资100万元,尚有未缴纳出资50万元,故B项错误。
第2条第1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已申请破产,对于其是否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并没有具体说明,如果存在该情况,那么汪某的行为属于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管理人可以请求撤销。因此A项说法太过绝对,A项错误。
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汪某的出资范围为150万,汪某向乙公司支付100万的行为属于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应当视为履行了100万的出资义务。所以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50万。B项错误。
C项:《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C项正确
。D项:《民诉时效若干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据此,汪某不得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主张时效抗辩,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汪某尚有50万认缴的出资未曾缴纳,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故C项正确。
《公司法规定(三)》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