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在这强行瞎解释,又这个老师那个老师的。 学法律好像都学傻了。 这题说白了就是出题人所在的城市可能出租车公司有代驾这个业务,他就以为全国的出租车公司都有这个业务,可惜全国多数出租车公司是没代驾这个业务的。 照解析这个说法, 出租车司机以后还不能开别的车了 , 甭管谁的车,出事了都公司兜着,谁让他是出租车司机了。 世上还能有这道理了?
认为应该是ABCD。
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行人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表明机动车一方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外,甲、乙谁应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以及《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的精神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由机动车辆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或者运行控制者承担侵权责任。
②关于A选项。即使乙系甲同赴宴会的好友(其为甲代驾系出于无因管理、好意施惠、无偿委托等原因),但乙系机动车运行的控制者,对损害的发生又具有过错,因此,乙应当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故A选项错误。
③关于B选项和C选项。《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
④关于D选项,公司虽然明文禁止代驾,但第三人并不知情,乙是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于工作人员的代驾行为,对于第三人来说,完全可以理解常理之中的行为,此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虽然,乙的代驾行为实质上属于个人行为,并非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但基于商法上的外观主义规则与基于职务的商事代理制度,乙的行为符合职务行为的权利外观,乘车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乙的代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这样,无论依据职务行为还是商事代理的表见代理规则来判断,都应该是公司行为而不是乙的个人行为,依据同样是《侵权法》第34条之规定,故D错误。
对外公司,对内追偿,不能用生活的眼光去理解,容易做错题
D如果不选 容易乱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