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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29#
[13年司考真题卷三第85题]: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 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 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 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本题有 13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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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19 09:13
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据此可知,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检察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A选项中,检察院并非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不参加质证。A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B错误。本案中的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可见,B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录音虽系高某偷录,但没有违法和侵权他人合法权利,因此,可以作为质证对象。

  选项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12 # 红鹤2012 发表于 2016-12-29 22:12
法律太神奇了。审理、质证确实不是一个概念。
11 # rocwings 发表于 2016-9-1 19:26
商业秘密应依申请不公开
10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5 16:17
C:私录的视听资料,原则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的除外。
D:质证原则上要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除外。
9 # 芥末流年 发表于 2014-9-5 17: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A选项中,检察院并非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不参加质证。A选项是错误的。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可见,B选项是错误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谈判过程中偷录的录音带,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可以作为质证对象的,故C选项正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8 # 十八和谐客 发表于 2014-8-5 16:58
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据此可知,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检察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选项B错误。本案中的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录音虽系高某偷录,但没有违法和侵权他人合法权利,因此,可以作为质证对象。

  选项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7 # yuemiao2002 发表于 2014-7-28 14:50
孤星 2013-12-18 19:48
按理说,商业秘密应由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审理的请求,法院才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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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审理和不公开质证是两个概念!民诉法68条规定很清楚,商业秘密就是不得公开质证。
6 # wangyaozu 发表于 2014-4-9 16:38
是质证而不是审理
5 # youli4 发表于 2014-2-19 14:35
本案中的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
4 # youli4 发表于 2014-2-18 22:37
B为什么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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