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3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5923 题目内容及评论
25923#
[13年司考真题卷三第91题]: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根据材料④,关于《协议三》中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 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 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
  • 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
  
本题有 10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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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流星4978 发表于 2020-9-12 16:25
jspx1215 2017-6-19 11:22
恶意串通,不要想当然。只在特定情况:
①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见【...
9 # 流星4978 发表于 2020-9-12 16:24
jspx1215 2017-6-19 11:22
恶意串通,不要想当然。只在特定情况:
①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见【...
8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19 11:22
恶意串通,不要想当然。只在特定情况:
①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见【例1】)。②房地产开发商一房数卖(见【例2】)。此外,笔者还想提醒大家:如果不是考这两个知识点,就不要想到恶意串通的问题,以免给自己找麻烦。比如,考汽车的一车二卖时,就不要考虑第二个汽车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
7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5 16:32
C:无效合同中的恶意串通是意思主义的恶意,要求很高,不仅要意识到将造成损害,并且要希望损害发生。
6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1 09:31
D 负债公司为甲公司,此时低价转让股权的,不行,但自己身上没有债务的戊公司则可以这么做。
5 # xuyige 发表于 2014-7-30 20:39
恶意串通,不要想当然。只在特定情况:
①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见【例1】)。②房地产开发商一房数卖(见【例2】)。此外,笔者还想提醒大家:如果不是考这两个知识点,就不要想到恶意串通的问题,以免给自己找麻烦。比如,考汽车的一车二卖时,就不要考虑第二个汽车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
4 # yuemiao2002 发表于 2014-7-28 15:33
liuqin2008000 2014-5-20 13:22
c选项 “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
哪里看出恶意串通了?戊公司有钱,乐意这么干,题干渴没说戊公司无法承担负债吧?想多了肯定做错
3 # yuemiao2002 发表于 2014-7-28 15:31
zxzazyf 2014-5-19 15:58
B选项是全面准确的表述,无可非议。但A为何不对?要债权人同意,通知是前提,没有通...
看到B选项就应该排除A了,明显的考的是“通知”和“同意”。尽管不是很严谨
2 # liuqin2008000 发表于 2014-5-20 13:22
c选项 “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这样还不构成恶意串通吗?
1 # zxzazyf 发表于 2014-5-19 15:58
B选项是全面准确的表述,无可非议。但A为何不对?要债权人同意,通知是前提,没有通知,同不同意根本无从谈起,当然也更不可能发生效力。
出题人的心思真难把握呀,考生必须得学会脑筋急转弯,有时得考虑所有的因素和可能性,有时还真不能多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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