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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0#
[2012年真题]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多选题第83题)
  • 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 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 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本题有 7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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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gabriellehe 发表于 2018-7-11 17:11
你以为你撤销就可以了吗?你之前批准逮捕了!!
6 # toup 发表于 2015-7-11 14:56
2015年新法怎么规定了?
dangruzhishui <span title="2015-7-11 14:25">半小时前</span>
按2015年新法,C选项是不是也错了?
5 # dangruzhishui 发表于 2015-7-11 14:25
按2015年新法,C选项是不是也错了?
4 # 亚瑟·戴恩 发表于 2015-4-22 07:15
飬D
3 # 亚瑟·戴恩 发表于 2015-4-22 07:14
飬D
2 # dgsuwei 发表于 2014-10-6 00:06
擦,没看清楚检察院批准逮捕。有这一条在,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撤销案件仍然是赔偿义务机关
1 # 小兰宝 发表于 2014-9-15 15:46
无罪后的上一个程序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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