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 商法 » #2501 题目内容及评论
2501#
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时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内缴清。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五年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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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4-15 08:56
外方投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认缴的15%,且应在90天内缴清,最后一期应在发照后的3年内缴清;
合作期满想延续的,应在期满前180天前申请。
1 # chenshiq 发表于 2011-3-23 10:22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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