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3年6月加入一专营汽车修理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张某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此外,张某擅长汽车修理技术,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技术也折合成一定比例的出资。因张某与其他合伙人关系熟稔,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方案,大家决定分红时再协商。2013年7月,张某自作主张将一些陈旧的汽车配件低价卖给了废品回购站。2013年8月,为给儿子筹措留学费用,张某又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邻居李某。因为资金还有缺口,不久之后张某又向其他合伙人提出分红请求并希望减少出资,他的上述行为才被大家知晓。对本案下列哪一项叙述是正确的?
- 张某用技术出资是违反法律的
- 张某私自出卖汽车配件的行为当然无效
- 张某私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当然无效
- 张某如果无法就分红方案同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就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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