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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37#
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表述,哪些选项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中外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但不可以约定外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院管辖
  • 涉外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本题有 9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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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9-1 22:04
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5条的规定,【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8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6-1 21:08
C.涉外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国内的有但书,涉外的无但书。
7 # youli4 发表于 2013-8-30 15:25
已经又错第二遍,每次错得不一样,笨啊我
6 # 必须每天坚持 发表于 2013-8-29 07:22
C.涉外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国内的有但书,涉外的无但书。
5 # fengwei4700 发表于 2013-8-28 22:05
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为啥和没住所的有差别了
4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26 22:07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3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22 18:07
《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C选项正确。
2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20 22:28
《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C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5条的规定,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268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1 # 15019740077 发表于 2013-8-19 16:17
裁判文书是不能电子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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