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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35#
田某诉李某房屋所有权纠纷案经二审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温某向法院主张对该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温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 如果温某对异议的处理裁定不服,权利又无法通过另行诉讼解决,他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 如果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温某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
  • 如果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先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温某为当事人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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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9-1 22:41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42条规定:“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7 # law、holy 发表于 2015-12-5 09:59
好像之前做过一道题目不是说再审不能调解码?
6 # youli4 发表于 2013-8-30 15:38
错了第二遍,选了D为什么没有选A,怎么惩罚自己一下好呢
5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22 22:06
《执行解释》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以及《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A、B两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42条规定:“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本题案外人温某对诉讼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应视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因处于第二审程序中,所以须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追加温某为当事人,故C项错误,依题意当选;D项正确,依题意不当选。
4 # 冬飘雪1 发表于 2013-8-19 21:47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42条规定:
“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
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本题案外人温某对诉讼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应视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因处于第二审程序中,所以须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追加温某为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 15019740077 发表于 2013-8-19 16:28
这是一道好题
2 # mark521 发表于 2013-8-16 17:16
经二审进入执行程序,是自己审题的问题,不好意思啦,祝大家顺利通过。
1 # mark521 发表于 2013-8-16 17:06
C、D项,启动了再审程序,没说是一审的再审启动,还是按二审中的再审启动,坑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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