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民诉综合 » 新民诉仲裁 » #24831 题目内容及评论
24831#
下列关于证据交换的说法错误的是:
  • 人民法院不可以主动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应当经当事人的申请,才可以组织证据交换
  • 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自行决定,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 较为简单的案件,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进行
  • 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最多可以进行两次证据交换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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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23 21:48
《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一般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但是证据较多或者复杂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组织交换证据。所以,A选项错误,应当选。《证据规定》第38条第1款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也可以人民法院指定,而不是“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自行决定”。B选项错误,应当选。《证据规定》第39条第1款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证据交换应当由审判人员主持,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进行。C选项错误,应当选。《证据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证据规定一般不超过两次,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超过两次,而不是“最多两次”。D选项错误,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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