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 商法 » #2481 题目内容及评论
2481#
以下对于外资企业说法错误的:
  •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批准才可以是其它责任形式
  • 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最长缴付出资年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
  •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该工业产权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所有的
  • 外资企业不可以用人民币出资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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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ophielili 发表于 2014-9-5 00:00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可以用人民币。
1 # chenshiq 发表于 2011-3-26 10:35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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