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刑诉综合【2013】 » 刑事诉讼 » #24729 题目内容及评论
24729#
2010年5月的一天,在校学生甲乙丙丁四名同学(均不满16周岁)到一网吧门口玩耍时,遭被害人戊言语挑衅并出手殴打被告人丁。随后,被告人甲乙丙丁四人用拳脚对戊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属轻伤。该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0日以被告人甲乙丙丁犯故意伤害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只有法院才有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无此义务
  • 其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了,法院不用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 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 到了审判阶段,如果其还是未成年人,法院要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本题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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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8-29 08:18
应当援助的有 “哑无精未死”
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看的是【诉讼进程中的年龄】,而不是犯罪时的年龄;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刑诉修改为改为办案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 # haoranwy 发表于 2015-8-17 22:39
哑无精未死 ,这个很好
4 # xf丶hkr 发表于 2014-7-4 22:58
法律援助就是个考应当可以的知识点 别说玩文字游戏 应当援助的有 哑无精未死
3 # blues01 发表于 2013-8-29 16:16
强烈bs对C 项,完全是考语文。单纯就字面是正确的,但是结合题意未成年人不存在经济困难而可以指定的问题。。。。。
2 # 88577263 发表于 2013-8-1 16:42
严谨,题干没有说。

1 # crhuangting 发表于 2013-7-12 13:40
b项,被告人如果是盲聋哑人即使满18岁,不也要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么,所以这个选项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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