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但其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当判决其承担义务时,其享有上诉权。故A项正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相当于其认可了本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所以其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本诉后,都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故B项错误。《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一审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上诉权,可以作为上诉人。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是正确的,但一审中其他当事人对其未承担责任不满,提出上诉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可以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故C项错误。《民诉意见》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所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