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 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出题的人越来月脑残了,答题的人越来越揪心了
所谓第三人清偿,谓债务人之外之第三人所为之清偿。
第三人清偿的有效要件有四:
(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
(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
(3)须经债权人同意。须注意:第三人清偿时,若债权人拒绝,则第三人不得清偿;但是,若第三人就债务的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据此,本题中,第三人丙替债务人甲清偿债务,得到了债权人乙的同意,清偿有效。故A选项正确。
第三人清偿的主要法律效果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因第三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权亦因此消灭。
(2)债务人与清偿人间,两者间有委任关系时,得依照委托合同求偿,
无委任合同时,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代为清偿的,无追偿权。
据此,丙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依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甲公司追偿,故B选项错误。因乙公司接受丙的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免除, 所以,若丙的履行有瑕疵,甲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故C选项错误。
若因丙的履行瑕疵而对乙承担违约责任,就该违约赔偿金,丙不享有向甲追偿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A。
选项B错误。代为清偿的效力之一是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委托合同也没有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则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债务人追偿。
选项C、D错误。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因此本题中乙接受了丙的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免除,丙的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也不存在丙公司向甲公司追偿的问题。
因不符合无因管理要件
加个5,须债务人同意就完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