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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64#
[12年司考真题卷三第12题]: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 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本题有 2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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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nnsfks2017 发表于 2017-8-9 16:34
拼了老命玩司考 2014-3-14 15:30
出题的人越来月脑残了,答题的人越来越揪心了
同感
25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21 15:02
【考点】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我国法律未设明文,比较难。
所谓第三人清偿,谓债务人之外之第三人所为之清偿。
第三人清偿的有效要件有四:
(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
(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
(3)须经债权人同意。须注意:第三人清偿时,若债权人拒绝,则第三人不得清偿;但是,若第三人就债务的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据此,本题中,第三人丙替债务人甲清偿债务,得到了债权人乙的同意,清偿有效。故A选项正确。
第三人清偿的主要法律效果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因第三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权亦因此消灭。
(2)债务人与清偿人间,两者间有委任关系时,得依照委托合同求偿,
无委任合同时,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代为清偿的,无追偿权。
据此,丙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依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甲公司追偿,故B选项错误。因乙公司接受丙的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免除, 所以,若丙的履行有瑕疵,甲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故C选项错误。
若因丙的履行瑕疵而对乙承担违约责任,就该违约赔偿金,丙不享有向甲追偿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
正确答案为A。
24 # 永远没多远 发表于 2016-11-27 19:24
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指的是什么?
23 # 340299774 发表于 2016-9-15 16:46
这道题目解析一头雾水啊。演绎推理论证,第三人在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债权人签订的代为履行的合同可以视为债权让与合同,形式上是代为履行,但实质上是由第三人出资购买该债权,表现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上就是,第三人因此获得追偿权。债权让与合同不需要取得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所以丙的履行行为可视为支付价款的行为,当然有效。只是从BCD选项中可以看出,出题人明显是认为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代为履行的合同,但作为代为履行合同是绝对不可取的,如果作为代为履行合同处理,那么构成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中因履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追偿的,那么如果第三人与债权人恶意制造不存在的必要费用将给债务人带来损失,出于法的安定性,这是绝对不可取的。而作为债权让与合同来处理,就不存在无因管理的问题,因履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则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问题了,不涉及对债务人权利的侵犯。
2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9-9 15:55
选项A正确。第三人在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是否知情对代为清偿的效力影响没有明确规定。依照真题观点,债务人不知情,第三人履行仍具有法律效力。

选项B错误。代为清偿的效力之一是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委托合同也没有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则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债务人追偿。

选项C、D错误。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因此本题中乙接受了丙的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免除,丙的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也不存在丙公司向甲公司追偿的问题。
21 # 小胡壮壮 发表于 2014-9-7 18:27
这题真浪费时间
20 # beautystar 发表于 2014-9-5 22:01
这题超纲了吧
19 # gengxin168 发表于 2014-6-8 14:33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正确
因不符合无因管理要件
18 # gengxin168 发表于 2014-6-8 14:27
第三人清偿的有效要件有四:(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3)须经债权人同意。须注意:第三人清偿时,若债权人拒绝,则第三人不得清偿;但是,若第三人就债务的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加个5,须债务人同意就完美了。
17 # xxg0635 发表于 2014-5-24 09:14
《本题考的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我国法律未设明文,比较难。所谓第三人清偿,谓债务人之外之第三人所为之清偿。第三人清偿的有效要件有四:(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3)须经债权人同意。须注意:第三人清偿时,若债权人拒绝,则第三人不得清偿;但是,若第三人就债务的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据此,本题中,第三人丙替债务人甲清偿债务,得到了债权人乙的同意,清偿有效。故A选项正确。(参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7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5页。)第三人清偿的主要法律效果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因第三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权亦因此消灭。(2)债务人与清偿人间,两者间有委任关系时,得依照委托合同求偿,无委任合同时,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代为清偿的,无追偿权。据此,丙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依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甲公司追偿,故B选项错误。因乙公司接受丙的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免除, |学\法/网|所以,若丙的履行有瑕疵,甲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故C选项错误。若因丙的履行瑕疵而对乙承担违约责任,就该违约赔偿金,丙不享有向甲追偿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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