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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54#
[12年司考真题卷三第22题]: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 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 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 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本题有 2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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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21 21:35
《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但登记簿仅仅具有权利推定效力,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应当以真实状况为准,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房产应归寺院所有,A正确。
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甲个人,可以通过遗嘱分配给女儿丙,不属于寺院所有,B错误。
《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题目中并未显示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符合以上规定,不应属于职务作品,C错误。
甲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不应归寺院所有,D错误。
27 # aqsk2015 发表于 2015-9-2 20:02
觉得出题不严谨。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这是原则;不是当然归寺院所有,如果登记与实际不符,而是必须履行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手续更正后才归寺院所有。,
26 # gyhgyh3376 发表于 2015-7-14 17:27
[quote]郝颜墨心 2013-8-24 15:14
钟秀勇老师有句话有道理,民法不会做了,尝试以一个善良的理性人用生活经验来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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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2 23:37
甲作为僧人,并无撰写经文解说的职责,其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完全属于个人作品 。
24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2 23:37
《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但登记簿仅仅具有权利推定效力,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应当以真实状况为准,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房产应归寺院所。
23 # Killer888 发表于 2014-7-11 16:04
我觉得应该选D,呵呵!
22 # 战龙z野 发表于 2014-6-12 15:16
那有用什么证明与不动产登记证上不一致?
21 # xxg0635 发表于 2014-4-10 16:27
《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但登记簿仅仅具有权利推定效力,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应当以真实状况为准,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20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10-21 10:54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题目中并未显示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符合以上规定,不应属于职务作品,C错误。甲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不应归寺院所有,D错误。
19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10-16 15:22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题目中并未显示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符合以上规定,不应属于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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