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2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4331 题目内容及评论
24331#
[12年司考真题卷三第45题]: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 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 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 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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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张峰爱黄阳 发表于 2015-6-27 13:56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学\法\网|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合并之后的丁公司是申请再审适格主体
1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10-22 10:59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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