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而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据此可判断出《民法通则》第7条并没有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条的内容并非法律规则,所以A不正确。该条规定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的价值准则,它是一项法律原则。在适用方式上,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因此,当两个原则在具体个案当中发生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权衡:被认为强度较强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比其他原则的适用更有分量,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因此,某个原则并非优先适用于所有案件。因此B不正确。
《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反映了法律的秩序和利益价值,而并未体现出正义的价值,C不正确。法的价值在实践中往往发生冲突,主要的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有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因此,在适用《民法通则》第7条时可以应用个案平衡的原则。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