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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曾被历史学家黄仁宇认为是相继于秦汉之后的中国第二帝国时期,唐朝繁盛而吸引了众多外域人士,来长安经商和求学的外域人士数不胜数。天授元年(690年),某扶桑商贩与阿拉伯商贩因生意上的纠纷大打出手,扶桑商贩将阿拉伯商贩用力推出门外,阿拉伯商贩站立不稳,撞倒门旁的一摞酒坛,当场毙命。根据唐朝的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若事发后,在官府还没有查知的情况下,扶桑商贩逃回本国,经过剧烈的思想斗争又回到长安主动投案,可成立自首
  • 根据《唐律.斗讼律》中的“化外人原则”,本案应按唐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若阿拉伯商贩未当场死亡,则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其伤情的变化,确定扶桑商贩对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 扶桑商贩构成“过失杀”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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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aw、holy 发表于 2016-2-5 21:57
太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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