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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王五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张三欠赵六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赵六又认为用张三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其权利的行使无法得到保障。赵六可以采取的行动是:
  • 赵六直接变卖张三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张三
  • 赵六代替张三,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赵六代位行使张三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张三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
  • 赵六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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