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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李四、王五承担全部亏损。2009年10月,该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10万元,期限为1年,11月张三退伙,赵六入伙。到2010年4月,银行发现合伙企业的财产已不足清偿全部的贷款,对不足部分,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是:
  •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 张三、李四、王五
  • 李四、王五、赵六
  • 李四、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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