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公司法 » 商法 » #2372 题目内容及评论
2372#
在以下划线部分填上正确日期。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 三十二十 十五 七 二 五
  • 三十二十 十五 十 五 二
  • 二十十五 三十 七 五 五
  • 二十十五 三十 十 二 五
  
本题有 24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95
28
5
详细评论内容
24 # xinghangnju 发表于 2017-2-3 17:40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23 # jiangxinlian 发表于 2014-8-2 22:02
我认为知道即可,不需要记忆的,估计现在的思考思路考到这种题目的可能性太小了。。。
22 # lu21315 发表于 2014-7-26 08:38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21 # 简单芯 发表于 2014-6-27 19:03
记错了两个···
20 # 文素臣 发表于 2013-9-12 10:49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19 # shani 发表于 2013-6-26 16:30
ee4412 2012年06月19日 22:42:15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
18 # nuoshao007 发表于 2013-6-18 20:33
jiajiaqd 2011年06月02日 17:44:51
其实我一个时间也记不住。。。。竟然蒙对了
17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6-3 14:50
ee4412 2012年06月19日 22:42:15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
16 # 朱杨520 发表于 2013-1-24 22:07
这考的也忒细了吧
15 # ee4412 发表于 2012-6-19 22:42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点击查看更多